不得向非小区居民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合理吗「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

汇能矿业 2023-06-22 2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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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新文化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向 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中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 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 ,保证供电工程建设质量,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实现安全、优质用电,促进新建住宅电力配套设施 建设市场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要求,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将不得向非小区居民住宅收取。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是指为保证城市规划 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电,从上级电源出 线到住户(含小区公建设施及小区内不需单独设立 供电设施的非居民住宅)计量表(含计量表)的所 有供配电设施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具体包含设计 费、设备及材料费、人工费等)。除国家和省政府 明确规定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 何理由扩大收费和使用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更不 得向非小区居民住宅收取此项费用。

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电力设施配 套工程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管理,各地将按照有利于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制 定具体实施方法,每年具体核定的收费标准均需报 省物价局备案。

另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电力管理部门依法 制定我省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据了解,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中的主要材料 (含设备)采购以及设施、施工、监理等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对具备招投条件的城市, 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件》组织招投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程序及结果实施监督。 对未实施招投标的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工 程造价中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的取费标准,按定额费率的50%计算。

同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每年必须审核一次,以当年中标价格及竣工项目的《 工程决算书》作为当地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当年未有中标价格且未有竣工项目的可顺延至次年), 与核定的收费标准所形成的差额,在制定下一年的收费标准时应核加或核减,不得挪作他用。对属于政府保障性房屋建设项目的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新文化报(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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